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監督格式文書
目錄
一、組織監督
(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2
(二)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23
二、日常監督
(一)1.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抽查記錄表…………………………………28
(二)建設工程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29
(三)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責令整改完成報告(施工單位)……………30
(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責令整改完成報告(監理單位)……………31
(五)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責令整改完成報告(建設單位)……………32
(六)建設工程責令暫時停止施工通知書………………………………33
(七)建設工程恢復施工報告(施工單位)……………………………34
(八)建設工程恢復施工報告(建設單位)……………………………35
(九)建設工程復工通知書………………………………………………36
(十)送達回證……………………………………………………………37
三、中(終)止監督
(一)建設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報告………………………………39
(二)建設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40
(三)建設工程恢復施工安全監督報告………………………………41
(四)建設工程恢復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42
(五)建設工程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報告………………………………43
(六)建設工程施工結束證明…………………………………………44
(七)建設工程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45
四、其他
(一)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單……………………………47
(二)危險性較大(超過一定規模)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48
(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約談記錄……………………………………51
(四)案件移送單………………………………………………………52
(五)行政處罰記錄表…………………………………………………53
(六)需要保存的其它文件、資料匯總表……………………………54
分項目錄
一、組織監督
(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
(二)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
監督備案號: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
工程名稱:
建設單位:
勘察單位:
設計單位:
監理單位:
施工單位:
江蘇省建筑安全監督總站
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落實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安全生產責任,明確安全隱患處置措施、事故報告要求、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終(中)止監督辦理規定等工程程序和流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建質〔2014〕153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建質〔2014〕154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
第一部分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安全生產責任
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1. 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的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2. 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3.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4. 按照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督促施工企業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
5. 中止施工的工程項目恢復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向監督機構申請辦理恢復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提交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工條件驗收報告。
6.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監測單位發現異常時,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7. 在危大工程險情、事故應急搶險結束后,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8. 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二、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1. 編制包括安全監理內容的項目監理規劃,明確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等。
2. 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實施細則應當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
3. 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4. 檢查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上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的建立、健全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
5. 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6. 審查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是否與投標文件相一致。
7. 審核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
8. 審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9. 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10. 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未按照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11. 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
12. 核查施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
13. 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并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14. 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15. 按照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審核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審核安裝和拆卸專項施工方案;監督安裝、拆卸單位執行專項施工方案情況,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等。
16.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
17. 按照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將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專項巡視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三、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1.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3.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4.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6.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需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相關要求。
7.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8.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9.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10.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11.在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
12.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13.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14.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15.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16.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17.按照規定在“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安管系統”)中及時細化、補充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18.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編制、審核;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根據專家意見修改完善或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19.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20.危大工程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21.嚴格按照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和論證。
22.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23.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24.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25.按照規定運用“省安管系統”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進行動態管理,及時上傳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安全技術交底、上月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驗收等資料。
26.按照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27.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28.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29.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30.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與階段、環境相對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1.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
32.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33.對建筑起重機械,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審核安裝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34.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35.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6.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37.按照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38.關注作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作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39.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40.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4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4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四、其它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1.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2.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3. 機械設備、施工機具的出租單位應提供相關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檢測合格證明。
4.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產權單位要在“省安管系統”中完成設備信息登記,并上傳《建筑起重機械信息入庫承諾書》。
5.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拆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6.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7.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檢測單位,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檢測合格后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并在“省安管系統”中上報檢驗檢測報告。
8.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安裝和拆卸專項施工方案、檢查施工條件、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告知等。
9.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審核危大工程中的基坑工程監測方案,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
第二部分安全隱患處置及事故報告
一、安全隱患處置
1.監督人員完成抽查后,應當通過“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統”記錄檢查的部位、范圍、內容及結果,形成《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抽查記錄表》。
2.發現事故隱患能夠立即整改的,督促立即整改,并在《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抽查記錄表》中記錄。
3.發現事故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制作《建設工程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4.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制作《建設工程責令暫時停止施工通知書》,責令暫時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
5.《建設工程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建設工程責令暫時停止施工通知書》需與《送達回證》配套使用。
6.對抽查中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行為或工程項目拒不整改的,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事故報告
1.施工現場發生事故后,施工單位按規定及時向安全監督機構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2.施工現場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施工單位應認真處理善后事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第三部分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根據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建質〔2014〕111號),我站在監督過程中抽查項目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
一、考評依據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管理規定。
二、考評辦法
1.工程項目應當成立由施工總承包及專業承包單位等組成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每月主要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等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
2.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及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項目自評材料。
3.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建筑施工企業的項目自評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
4.我站對工程項目實施日常安全監督時同步開展項目考評工作,指導監督項目自評工作。
5.工程項目應運用“省安管系統”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三、考評結論
(一)項目完工后辦理竣工驗收前,施工企業應當向我站提交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
項目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1.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單位及其項目主要負責人名錄;
2.項目主要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等進行自評結果及項目建設、監理單位審核意見;
3.項目施工期間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情況(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報批評、行政處罰、通報表揚、表彰獎勵等);
4.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5.按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二)我站收到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后,經查驗符合要求的,以項目自評為基礎,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評定。評定結果為“優良”、“合格”及“不合格”。
(三)建筑施工項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不得評定為優良:
1.發生群體性食物中毒、煤氣中毒、傳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
2.發生施工揚塵污染、渣土運輸遺撒、噪聲超標等環境問題造成較大的不良社會影響的;
3.在防火、防汛以及周邊道路管線防護等方面存在過失造成較大的不良社會影響的;
4.因項目存在安全管理類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5.因施工現場管理問題,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并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6.“省標準化星級工地”目標創建項目,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現場復核中,檢查項符合率達不到80%,或者規定項檢查有不符合項的。
7.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建筑施工項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為不合格:
1.未按規定開展項目自評工作(每月下旬由項目部組織1次);
2.發生生產安全亡人責任事故;
3.因項目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在一年內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4.因項目存在安全管理類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省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5.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規定的其他情形。
項目竣工驗收時建筑施工企業還未提交項目自評材料的,視同項目考評不合格。
第四部分終(中)止監督
一、中止監督
1.本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我站申請辦理中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提交《建設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報告》,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資料。
2.我站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后,經查驗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建設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我站對本工程中止施工期間不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3.本工程中止施工后恢復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向我站申請辦理恢復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提交《建設工程恢復施工安全監督報告》。
4.我站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恢復施工安全監督報告》后,經查驗符合復工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建設工程恢復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對工程項目恢復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二、終止監督
1.本工程完工辦理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我站提交《建設工程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報告》,申請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提交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確認的《施工結束證明》。施工單位應當提交經建設、監理單位審核的《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申報表》和《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表》。
2.我站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后,經查驗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建設工程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同時終止對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
3.我站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作出評定,在10個工作日內向施工單位發放《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告知書》。
第五部分聯系人員及簽收
一、聯系人員
我監督機構選派作為本工程項目的監督聯系人員,聯系方式:。
二、簽收
單位簽收人 簽收人簽名 聯系電話 備注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
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
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
(監督機構)
年月日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
一、工程概況
基
本
情
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建設單位 現場負責人
監理單位 項目總監
施工單位 項目經理
安全文明施工目標
合同開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工程類型 結構/層次
建筑面積/長度 m2/m 工程造價 萬元
分部分項工程 基坑工程 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 拆除工程 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 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拆 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
腳手架工程 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 暗挖工程 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
裝配式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 幕墻安裝工程 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
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 其他 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
二、安全監督內容
1.檢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2.檢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3.檢查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
4.組織或參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5.依法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依法向社會公布發現的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施工安全嚴重違法行為;
7.依法處理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相關的投訴、舉報。
三、抽查頻次
根據《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監督工作指南》要求,結合工程特點,從首次監督會議起至終止監督,擬組織抽查次,具體如下:
1.根據該工程計劃工期,將開展日常監督抽查次;
2.該項目存在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類,增加專項抽查次;
3.施工單位近2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曝光臺記錄的,增加抽查次;
抽查頻次標準
工程
規模 工程
工期 抽查
次數 增加抽查次數情況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施工單位近兩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曝光臺記錄的 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工期調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被監督機構責令兩次停工整改的
小型 3個月以下 1次 至少增加1次 宜增加1次 至少增加1次
中型 3個月至1年 2次
大型 1年以上 3次
四、監督計劃調整
該項目因□工期調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監督機構責令2次停工整改,增加抽查次。
結合原抽查計劃,調整后共組織抽查次。
五、監督科室/人員
□由我站科履行監督職責。
□由我站監督人員履行監督職責。
六、監督措施
1.要求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提供有關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抽查;
3.發現安全隱患,責令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
4.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按權限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5.向社會公布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安全生產不良信息。
編制人:審批人:
年月日年月日
分項目錄
二、日常監督
(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抽查記錄表
(二)建設工程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三)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責令整改完成報告(施工單位)
(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責令整改完成報告(監理單位)
(五)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責令整改完成報告(建設單位)
(六)建設工程責令暫時停止施工通知書
(七)建設工程恢復施工報告(施工單位)
(八)建設工程恢復施工報告(建設單位)
(九)建設工程復工通知書
(十)送達回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