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現將《建筑業統計報表制度》(2019年統計年報和2020年定期統計報表)印發給你們,請在建筑業統計工作中認真遵照執行。
(一)為了解全省建筑業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為各級政府制定政策和計劃、進行經濟管理與調控提供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國家統計局制定的《建筑業統計報表制度(2019年統計年報及2020年定期統計報表)》,結合我省建筑業統計工作實際,印制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國家統計調查制度的一部分,也是全省經濟發展統計的一部分,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全省統一的統計范圍、計算方法、統計口徑和填報目錄,認真組織實施,按時填報。本制度的調查內容包括各級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的基本的需要,地方、部門特殊需要的統計資料應通過地方統計調查和部門統計調查搜集。本制度與省統計局一套表制度相一致,同口徑開展統計調查。
(三)統計范圍、內容和原則
1.統計范圍:2019年年報和2020年定期報表的統計范圍為各設區市轄區內具有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建筑業資質的所有獨立核算建筑業企業(包括沒有工作量的建筑業企業)及所屬產業活動單位;各有關部門(或企業)直屬的具有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建筑業資質的所有獨立核算建筑業企業。建筑業企業資質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新的資質管理辦法。
2.統計內容:建筑業企業基本情況,建筑業企業所屬產業活動單位基本情況,從業人員及工資總額情況,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信息化和電子商務交易情況等。其報送單位為具有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建筑資質等級的建筑業企業,各設區市統計局以及各有關部門。必要時,統計機構有權要求調查單位提供營業執照(證書)、利潤表和納稅申報表等統計所需相關資料。
3.統計原則:轄區內有總承包或專業承包資質的建筑業企業按照法人單位注冊地原則進行統計。調查單位不得匯總其他獨立核算建筑業企業相關數據進行‘打捆’或重復報送統計數據。
(四)本制度的表式按報告期別分為年報和定期報表。
(五)資料來源:建筑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財務狀況表、房屋竣工面積及價值表的統計資料取自具有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建筑業資質的所有獨立核算建筑業企業的基層表和各設區市統計局及各有關部門上報的綜合表資料。
(六)本制度實行全國統一的統計分類標準和統一編碼,各級統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七)統計調查對象的生產經營指標,應當依據符合本制度要求的生產進度確認及竣工驗收等原始紀錄等材料匯總填報;統計調查對象的財務指標,應當依據真實、合法的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申報材料填報。如有確鑿證據證明會計核算資料與納稅申報資料明顯不符合實際的,應當據實填報。
(八)具有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建筑業資質的所有獨立核算建筑業企業直接從網上報送。
(九)本制度基層表和綜合表以“千元”為計量單位的指標,均不保留小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