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江蘇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學點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蘇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學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學點的建設和管理,保證教育質量,促進我省技工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技工院校校外教學點是指我省批準設立的技工院校,在學校注冊辦學地址以外,開展全日制技工教育的教學活動場所。
第三條校外教學點是設置教學點的技工院校(以下簡稱設點院校),對招生計劃內接受全日制技工教育的學生進行專業教學實習、思想政治教育、后勤生活管理的綜合服務機構,不得對外衍生其他分支機構,不得以校外教學點名義獨立面向社會招生和辦學。
第四條校外教學點由設點院校全面管理,執行設點院校各項管理制度,接受批準設置部門的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校外教學點的設置要求
第五條技工院校原則上不得設置校外教學點,如特殊情況需在本設區市設置校外教學點,須經當地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估批準,且不得超過2個,校外教學點人數不得超過審批人數。不得跨市(指設區市,下同)設置校外教學點。
第六條技工院校設置校外教學點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設點院校連續三年完成年度招生計劃,現有場地無法滿足辦學需要。
(二)校外教學點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可合法獨立使用的辦公、教學、實訓和食宿場地。理論課集中教學場地應達5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積),教室五間以上,同時每個教學班有固定的教室;實訓場地和實訓設備能滿足實訓教學需要,符合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教學項目的安全規程;學生的食宿場所應符合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校外教學點為自有場地的,應具有相應產權;租賃或借用場地的,應有與產權人(或授權使用人)簽訂的有效協議,租賃期或借用期須確保完成每一屆學生的培養,獨立封閉管理且無拆遷影響。
(三)校外教學點應由設點院校負責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符合任教資格的專兼職教師隊伍,設點院校和辦學點師生比均不得低于1:20。其中設點院校選派的專職教師應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2;設點院校聘用的兼職教師要保持一定的穩定性。每個專業至少配備3名以上專職理論教師和實訓教師。
(四)設點院校負責對校外教學點的財務和經費實行統一管理,財務管理人員應符合財會人員從業條件。
第七條 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一)設點院校須在校外教學點設立專門的綜合管理機構,負責校外教學點的綜合管理。綜合管理機構一般應配備2-3名負責人員,明確1名主要負責人,同時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應主要從設點院校現有工作人員中選派,另行聘任的管理人員一般不超過管理人員總量的40%。
(二)校外教學點負責人員應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豐富的教學和管理經驗,從事技工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學校中層管理崗位經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管理人員素質良好、數量充足,在籍學生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則上管理人員不得少于3人;在籍學生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2名管理人員配備。
第三章 校外教學點的設置程序
第八條 申請設置校外教學點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設點院校基本情況,設置校外教學點的必要性、可行性報告及工作方案;
(二)校外教學點擬開設專業教學計劃、教學大綱;
(三)校外教學點場地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四)校外教學點管理人員與專兼職教師花名冊;
(五)校外教學點教學、實習實訓設施設備等證明材料;
(六)校外教學點安全設施設備、消防驗收檢查結果及安全制度等情況。
第九條 技工院校設置校外教學點,應提交學校黨委會或董事會研究。研究通過后,按照隸屬關系,報學校主管部門和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
第十條 學校主管部門和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設點院校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和實地考察,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公布。
第十一條 校外教學點的變更、注銷,應向學校主管部門和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章 校外教學點的管理
第十二條 校外教學點的日常管理執行設點院校的統一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由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設點院校校外教學點的招生、學籍、教學、資助、就業等工作。
第十四條 設點院校每年應對教學點的教學管理、學生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開展檢查,檢查情況應形成報告,報學校主管部門和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技工院校違規設置教學點或設置教學點后違規開展辦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實施,以往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