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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智能交通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發布時間:2019/5/5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智能交通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何意見,請及時反饋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

2019年4月30日


江蘇省智能交通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智能交通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推進我省智能交通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調動廣大智能交通工程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積極性,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智能交通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智能交通系統、工程、工具、運營管理等專業技術工作人員,以及服務于智能交通領域的相關人員,具體適用范圍如下:

(一)智能交通系統:包括交通信息技術、數據通信傳輸技術、電子控制技術、計算機技術及智能車輛技術、網絡信息安全等技術的科研、開發與應用,標準和定額及規范編制、技術咨詢、推廣等工作。

(二)智能交通工程:包括智能交通工程規劃、設計、建設、施工、檢測等工作。

(三)智能交通工具:包括智能交通工具研發設計、生產組裝等工作。

(四)智能交通運營管理:包括智能交通系統運營過程組織實施和控制等各項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在全省工程職稱系列中增設智能交通工程專業,設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四個層次,對應的名稱為技術員及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愛崗敬業。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出現如下情況之一,按如下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評審。

(三)通過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5年。

(四)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延遲3年以上申報。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智能交通工程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可初定工程師資格。

(二)獲得智能交通工程相關專業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可初定工程師資格。

(三)獲得智能交通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資格。

(四)獲得智能交通工程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資格。

(五)獲得智能交通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6年以上;或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資格。

(六)獲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可考核認定工程師資格。

(七)獲得其他專業碩士學歷或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可考核認定工程師資格。

(八)獲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資格。

(九)獲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6年以上,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資格。

(十)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本專業技術技能工作3年以上,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資格。

(十一)技能人才獲得江蘇省突出貢獻技師、市級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或市級以上技術發明獎,省級一類技能競賽前四至六名、省級二類技能競賽前二至三名的,可直接申報評審工程師資格。

第七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智能交通系統

1.參加完成過1項以上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智能交通先進技術科研課題或攻關項目,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2.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定額或2項以上省地方(團體)標準、規范、規程、技術指南等的制(修)訂,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3.曾參加過科研課題和科研項目的方案、報告的編制工作,具有對科研成果報告的精確性、使用價值和所達到水平進行評估的能力與經歷。

4.參加完成過1項以上重點智能交通工程評價類項目并通過評審。

(二)智能交通工程

1.曾參加完成過智能交通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勘探測量等工作,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并參與報告編制。

2.參加完成過1項以上全國或區域性智能交通工程規劃項目,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3.參加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行業標準或2項以上省地方(團體)技術標準、施工規程、管理辦法等的制(修)訂,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4.作為成員,在保證施工質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務,曾借鑒國內外先進的施工經驗,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2項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5.曾參加過1項以上中型或2項以上小型智能交通工程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或試驗檢測等工作,已通過工程質量檢驗并達到合格等級。

6.曾參加中、小型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報告等編制工作,或工程進度、質量的檢查工作,具有對施工質量、施工水平進行評估和鑒定的經歷。

7.在施工全面計劃管理、全面質量管理與全面經濟核算等全面綜合管理中,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了相應施工管理辦法的制定,并付諸實施。

8.曾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參加編制各時段的工作計劃及各種標書、承包合同。

9.參加完成過1項以上智能交通工程建設施工中的計算機應用系統或智能化產品的開發項目,產品性能較先進。

(三)智能交通工具

1.完成對智能交通工程系列產品的開發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工作。

2.完成本專業的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經實踐驗證基本正確。

3.參與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或企業主導產品技術標準的制定,技術規范的編寫,并獲批準、發布、實施。

4.完成企業中精密、稀有、關鍵設備等復雜設備維修工作的全過程或成套設備的養護、維修,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5.作為技術負責人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2項以上,并經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四)智能交通運營管理

1.作為主持或主要參加者,參加過1項以上智能交通工程重點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

2.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過1份以上行業規范、技術標準、運營管理辦法。

3.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過1份以上智能交通工程運營管理方面的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一)智能交通系統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市(廳)級以上優質工程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2.獲得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5項以上,并轉化為生產力,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參加完成的本專業規劃、課題研究、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技術引進項目、重點智能交通工程評價類項目已通過評審或成果得到應用,參加編制的標準、定額、規范、教材已通過評審或頒發使用。

4.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智能交通系統方面論著(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譯著(本人翻譯4萬字以上)1部以上。

5.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或國家一級學報上公開發表智能交通工程管理系統方面論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

6.為解決智能交通工程規劃設計方面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2篇以上。

(二)智能交通工程(規劃設計)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市(廳)級以上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曾參加完成過1項以上中型或2項以上小型智能交通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勘探測量報告,已通過評審或交付使用。

3.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智能交通規劃設計方面論著(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譯著(本人翻譯4萬字以上)1部以上。

4.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或國家一級學報上公開發表智能交通工程規劃設計方面論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

5.為解決智能交通工程規劃設計方面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2篇以上。

(三)智能交通工程(建設施工)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施工建設中提出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已被行業主管部門認可并取得顯著效益。

2.作為主要參加者,參加完成的本專業技術標準、施工規程、管理辦法等被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頒行。

3.主持或負責編制的中小型工程的標書已中標2項以上,完成工程質量經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驗收鑒定,達到優良等次。

4.獲得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5項以上,并轉化為生產力,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智能交通工程建設施工方面論著(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譯著(本人翻譯2萬字以上)1部以上。

6.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或國家一級學報上公開發表智能交通工程建設施工方面論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

7.為解決智能交通建設工程方面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2篇以上。

(四)智能交通運營管理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持或主要參加者參加過1項智能交通重點建設項目的驗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2.完成的智能交通運營管理方面的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1份以上,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合格或經同行專家認可具有行業先進水平。

3.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加市(廳)級行業規范、技術標準、運營管理辦法的制定,其主筆編寫的部分章節被采納。

4.獲得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5項以上,并轉化為生產力,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智能交通運營管理方面論著(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譯著(本人翻譯3萬字以上)1部以上。

6.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或國家一級學報上公開發表智能交通運營管理方面論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

7.為解決智能交通運營管理方面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2篇以上。

(五)智能交通工具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負責完成1項技術難度較高和復雜的智能交通工具關鍵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達到行業先進水平,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負責完成2項市(廳)級以上確認的定型或優秀產品,并能夠在機車設備中良好的運行使用。

3.獲得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5項以上,并轉化為生產力,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參加完成1項國家、地方、行業技術標準及1項產品標準的制定,或2項企業主導產品標準的制定,并獲批準、發布,用于生產實踐。

5.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智能交通工具方面論著(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譯著(本人翻譯3萬字以上)1部以上。

6.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或國家一級學報上公開發表智能交通車輛機電方面論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

7.為解決智能交通車輛機電方面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2篇以上。

 


第四章 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資格:

1.獲得智能交通工程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2.獲得智能交通工程相關專業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3.獲得智能交通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4.獲得智能交通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7年以上。

5.獲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6.獲得其他專業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6年以上。

7.獲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7年以上。

8.獲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9年以上。

9.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本專業技術技能工作4年以上。

(二)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提前1-2年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資格:

1.省(部)級科學技術類獎項(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中國專利金獎、銀獎的主要發明人(以個人證書為準)或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獲獎得者。

3.******二類和省級一類技能大賽第一名獲得者。

第十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智能交通系統

1.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1項省(部)級科研課題或攻關項目,或2項市(廳)級科研課題或技術改造攻關項目。

2.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定額或2項以上省地方(團體)標準、規范、規程、技術指南等的制(修)訂,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和有關文件的編制。

3.有參加過國家或省(部)級重點科研攻關項目的論證、審查、驗收、鑒定的經歷,并具有對科研成果的精確性、使用價值和所達到水平的評估能力。

4.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科研課題和科研項目的方案、報告的編制工作,對科研成果報告的精確性、使用價值和所達到要求有較高的評估水平。

5.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與編制全國或區域性智能交通工程項目發展規劃,或主持承擔省、地區的本專業規劃。

(二)智能交通工程(規劃設計、建設施工)

1.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智能交通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勘探測量等各階段工作,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2.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3項以上重點智能交通工程項目評價類項目。

3.主持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并組織推廣科研成果不少于3項,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4.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1項大、中型或2項小型智能交通工程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或試驗檢測等各階段工作,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5.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行業標準或2項以上省地方(團體)技術標準、施工規程、管理辦法等的制(修)訂,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6.曾參加大、中型施工項目、施工方案、施工質量、施工報告的論證、審查、鑒定,并提出可考證的重要技術建議被采納。

7.曾作為技術負責人,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施工計劃、施工方案,完成大、中型工程項目2項以上,或小型工程項目4項以上,取得顯著成效,并經省(部)級主管部門認可。 

(三)智能交通工具

1.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2項以上對智能交通工程系列產品的主要開發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工作。

2.完成本專業的智能交通工具重大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2項以上,經實踐驗證基本正確。

3.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過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或企業主導產品技術標準的制定,重大項目技術規范的編寫,并獲批準、發布、實施。

4.完成大中型企業關鍵智能設備維修工作的全過程或重要成套設備的養護、維修,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5.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在智能交通工具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3項以上,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四)智能交通運營管理

1.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參加過3項以上重點智能交通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過3份以上智能交通建設項目運營管理方面的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

3.作為主持參與制定過2份以上行業規范、技術標準、運營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業績、成果要求

(一)智能交通系統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以下1,2中一項,或同時具備3-6和7-9中各一項:

1.獲得市(廳)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2.市(廳)級科學技術類獎項(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獲得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5項以上,并轉化為生產力,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的科研課題,通過省、部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同行專家審定,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產生顯著效益,對本專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或推廣應用價值。

5.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的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定額或制(修)訂的省地方(團體)標準、規范、規程、技術指南等,已通過評審鑒定或頒發使用。

6.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全國或區域性規劃2項以上。

7.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智能交通工程管理系統方面論著(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或譯著(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1部以上。

8.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或國家一級學報上公開發表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智能交通論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9.為解決智能交通工程規劃設計方面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3篇以上。

(二)智能交通工程規劃設計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1、2中的一項,或同時具備3-5和6-8中各一項。

1.獲得市(廳)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2.市(廳)級科學技術類獎項(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省(部)級優秀工程勘察設計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1項以上中型或2項以上小型智能交通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勘探測量報告,已通過評審或交付使用。

5.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的重點智能交通工程評價類項目,已通過評審。

6.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智能交通工程規劃設計方面論著(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或譯著(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1部以上。

7.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或國家一級學報上公開發表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智能交通論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8.為解決智能交通工程規劃設計方面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3篇以上。

(三)智能交通工程建設施工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1,2中的一項或同時具備3-8和9-11中的各一項:

1.獲得市(廳)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2.市(廳)級科學技術類獎項(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

4.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建設管理或施工或監理或試驗檢測的大中型工程項目3項以上,已通過工程質量檢驗并達到合格等級。

5.作為大中型項目的主持人或專項工程的負責人,在工程施工建設中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并科學地組織管理,使工程質量全優,提前完工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并為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6.主持完成的國家行業標準,或制(修)訂的本專業技術標準、施工規程、管理辦法等,已被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頒行。

7.主持或負責編制的工程標書均已中標,且工程完成質量經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驗收鑒定,達到優良等級。

8.獲得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5項以上,并轉化為生產力,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9.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智能交通建設施工方面論著(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或譯著(本人撰寫8萬字以上)1部以上。

10.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或國家一級學報上公開發表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智能交通工程建設施工論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11.為解決智能交通建設工程方面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3篇以上。

(四)智能交通工具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1,2中的一項或同時具備3-6和7-9中的各一項:

1.獲得市(廳)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2.市(廳)級科學技術類獎項(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負責完成3項技術難度較高和復雜的智能交通工具關鍵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經同行專家評審或鑒定,達到行業先進水平,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負責完成2項省(部)級以上確認的定型或優秀產品,并能夠在智能交通設備中良好的運行使用。

5.獲得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5項以上,并轉化為生產力,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6.負責完成1項國家、地方、行業技術標準及1項產品標準的制定,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3項企業主導產品標準的制定,并獲批準、公布,用于生產實踐。

7.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智能交通工具方面論著(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或譯著(本人撰寫9萬字以上)1部以上。

8.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或國家一級學報上公開發表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智能交通工具方面論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9.為解決智能交通工具研發應用方面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3篇以上。

(五)智能交通運營管理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1,2中的一項或同時具備3-6和7-9中的各一項:

1.獲得市(廳)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2.市(廳)級科學技術類獎項(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作為主持或主要參加者參加智能交通工程重點建設項目3項以上的驗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4.主持完成運營管理的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3份以上,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合格或經同行專家認可具有行業先進水平。

5.作為主持編寫的行業規范、技術標準、運營管理辦法等,被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或頒行,實施后效益顯著。

6.獲得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5項以上,并轉化為生產力,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7.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智能交通工程運營管理方面論著(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或譯著(本人撰寫9萬字以上)1部以上。

8.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或國家一級學報上公開發表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智能交通運營管理方面論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9.為解決智能交通運營管理方面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3篇以上。 

 


第五章 正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可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資格。

(二)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提前1-2年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資格:

1.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一類技能大賽第一名獲得者。

3.省(部)級優秀勘察設計一等獎2項及二等獎3項以上獲獎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

4.******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5.獲得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

第十三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過省(部)級以上規劃、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過市(廳)級規劃、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2項以上。

(二)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過大型智能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科研、規劃、勘測、設計、咨詢、施工、建設管理、工程監理、試驗檢測等專業技術工作。

(三)作為主要編寫人,主持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定額或規范的制訂或修訂,或2項以上省地方(團體)技術標準、規程、規章的制訂或修訂,并已公布實施。

(四)主持解決過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的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同時具備1-6和7-9中的各一項:

(一)省(部)級科學技術類獎項(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1項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省(部)級優秀工程勘察設計一等獎以上1項或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

(三)******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四)主持研制或開發的成果在國際性科技交流中獲金、銀質獎。

(五)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5項以上,且該專利已取得特別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六)獲得省級以上“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

(七)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本專業著作(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或譯著(本人撰寫15萬字以上)1部以上。

(八)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或國家一級學報上公開發表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本專業論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且至少1篇發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

(九)公開發表的本專業論文(第一作者)被SCI或EI檢索收錄1篇以上。

第十五條 根據相關文件精神,正高級職稱評審申報對象需參加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織的評審答辯。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申報各級專業技術資格應提交相應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七條 在我省企事業單位博士后工作站和流動站工作,經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員,可直接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資格。

第十八條 海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由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正高級專家提名,根據業績成果,可直接申報評審相應層級職稱資格。

第十九條 取得《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蘇人社發〔2019〕93號)內明確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可比照對應工程系列職稱的,按照同學歷人員的資歷要求,可申報評審高一級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十條 根據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有關要求,結合智能交通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實際,將另行制定《江蘇省智能交通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二十一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江蘇省智能交通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關要求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簡稱“申報表”下同)一式3份,并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備用相片2張(近期免冠小2寸)。

2.“江蘇省申報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1份。(以下是對照“資格條件”要求應提交的材料)

3.對照“總則”,將申報評審的專業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

4.對照“政治、職業道德要求”,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情況填入“申報表”任現職以來考核情況欄內。

5.對照“繼續教育要求”,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并經審驗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6.對照“學歷、資歷要求”,必須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智能交通工程類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歷或學位證書、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認可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任職聘書(聘文)的原件及復印件。

7.對照“專業能力要求”,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內,并經單位核實確認。

8.對照“業績、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1份,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和輔助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圖紙、與成果相對應的 公開發表的論文、成果鑒定書等)的原件及復印件。科研課題須提交課題立項申請表、科技項目合同、鑒定或驗收證書(含主管部門組織的3位以上同行專家的審查鑒定意見)。提交規定數量的著作、論文、專業文章和實例材料等原件及復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須按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重大:某一區域范圍內規模大、影響廣的。

2.疑難:暫不明晰,難以確定。

3.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書面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

4.主要參加者、技術骨干:指分項目、子課題的負責人,或中、小型項目的專業負責人,施工建設中型項目副經理,小型項目經理以及主要單項建筑物的主要設計人或施工負責人,或運營管理技術負責人。

5.主要起草人:指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等制定過程中的負責人,或分項、子題的負責人。

6.專業技術工作總結:主要對任現職期間專業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開展工作情況(如設計、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術工作、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內容。

7.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任務。

8.有關設計等級標準,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類,按國家頒布的現行行業資質標準規范執行。

9.重點工程:一般指列入國家計劃的工程為國家重點工程;列入省級計劃的工程為省級重點工程。

10.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一般指政府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科學技術獎,省級行業學會頒發的科學技術類獎參照使用,即特等獎視同一等獎、一等獎(前五名)視同二等獎、一等獎(五名后)和二等獎(前五名)視同三等獎、二等獎(五名后)和三等獎視同市(廳)級獎項。

11.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一般指政府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包括優秀工程勘察、優秀工程設計、優秀工程建設標準設計、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計算機軟件)。

12.優質工程獎:一般指政府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優質工程獎。

13.科學技術類獎項(及相應獎項)主要完成人:指在該獎項等級額定獲獎人數內取得個人獎勵證書者。

14.項目負責人: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負總責的人員,有相應的原始證明材料。

15.技術負責人、專業負責人:指在項目中負責承擔主要技術工作或某一專業技術工作,或解決項目中關鍵技術問題的人員。由獲獎單位或業主單位出具證明,并提供獎項申報原始材料。

16.重大疑難問題:常規方法不能解決的、影響很大的問題。

17.關鍵技術問題:指在整個技術工作中最緊要的部分或轉折點,對問題的解決起決定性作用。

18.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認定,一般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參照交通方面相關事故認定辦法。

19.經濟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較大經濟效益”是指超額完成本單位或部門規定(或本地區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繳利稅的20%以上。

20.社會效益:指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的效益。

21.論著:即論文和著作統稱。

22.譯著:翻譯的著作。

23.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科普類、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須具有“三性”(即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全書字數一般要求在20萬字以上。

24.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其內容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材料與方法、結果、討論、參考文獻等六方面。論文必須具有“三性”(即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應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在本省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主辦的具有較高水平的專業刊物上所發表的論文以及在有ISBN書號的論文集中發表的論文,2篇視同1篇,且僅限視同1篇。

25.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學圖書館與北京高校圖書館期刊工作研究會聯合編輯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所收錄的期刊。

26.SCI指《科學論文索引》,EI指《工程索引》。

27.主要作者、主編或副主編: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符合要求。

28.實例材料:即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是指針對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進行詳細深入報告。文中必須有自己的觀點,并附任現職期間的具體實例處理分析。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文、交流論文等,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3.本條件所提“市”指設區市。

4.本條件所指的“智能交通工程相關專業”,是指涉及智能交通領域的相關類專業,包括信息技術、數據通訊傳輸技術、電子控制技術、計算機技術及智能工具技術。

5.本條件所指的“智能交通系統領域”是指鐵路和城市軌道自動運行、車聯網和自動駕駛;智能港航和船舶、智能道路和橋梁、空中交通管理,智能城市交通管理、物流服務;交通工程專用通信網絡、收費網絡、監控網絡;交通行業應用軟件或系統,門戶網站等。

6.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由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可從申報者人事檔案記載開始的員級資格起計,但必須將全脫產學習時間減除。其員級資格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審核認可。

7.資歷計算方法:從現專業技術資格批準之日起計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8.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須同時附上相應專題材料。

9.本條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評委會專家評定。

10.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歷、資歷、專業理論知識、工作經歷和能力、業績與成果等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11.本條件所指專利,應有我國或國外的專利登記證書、專利轉讓合同和專利受讓單位的經濟效益證明等。

12.本條件所涉及各類獎項的獲獎者,均應提交個人的獲獎證書及官方網站查詢核驗證明。若獲優秀設計獎,在無法提交個人獲獎證書的情況下,應同時提供項目獲獎證書、獲獎項目申報表,單位對獲獎者排名的證明和頒獎主管部門認可獲獎排名的證明等;若獲優質工程獎,應提交原始任命書、合同協議、竣工驗收證明等。

13.本條件所指技術操作考核一般由所在單位組織進行。

14.本條件所指推廣使用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須經主管部門考核認可,其程序參照科學技術類獎項鑒定方式進行,具體如下:

(1)申報人提出申請,填寫“推廣、使用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應用水平考核鑒定表”(下稱鑒定表)。

(2)所在單位審核推薦。

(3)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3名以上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并將專家評議具體意見填入“鑒定表”。

(4)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議意見,作出綜合評價。

四、對論文、著作要求的說明

1.基本要求

提交規定數量的著作、論文、專業文章等原件及復印件。

2.專業要求

申報人員提交論文的專業內容必須與本人申報的專業類別一致,同時須和本人取得上一專業技術資格后主要從事的工作崗位專業一致。

3.內容要求

申報人員提交的論文需反映近幾年取得專業技術工作的成績,且為取得上一專業技術資格以后撰寫。內容要理論聯系實際,具有詳實的基礎資料依據,有一定的見解,應體現申報人員工作中積累的經驗、解決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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